無限公司的東主/合夥人需負的責任並無上限,經營風險由東主/合夥人悉數承擔,公司的債務亦由東主/合夥人全數負責;債權人有權向法院申請查封及出售東主/合夥人私人名下財產。
各創業人士應在創業前謹慎考慮以有限公司或無限公司經營業務。
有關有限公司及無限公司比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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獨資 |
合夥 |
私人有限公司 |
股東人數 |
1 人 |
2 至 20 人 |
1 至 50 人 |
法律地位 |
無獨立法律地位,只可以東主私人名義擁有資產及簽約 |
無獨立法律地位,只可以合伙人名義共擁有資產及簽約 |
屬法人組織,有獨立之法律地位,公司可以擁有資產並簽署合約 |
債務責任 |
東主無限責任,若公司結束資不抵債,東主必須負上全責。 |
除有限合伙合夥人外,其餘合夥人均為無限責任;若公司結束資不抵債,合夥人必須負上全責。 |
所有股東均為有限責任,以出資為限,若公司結束資不抵債,只需將公司清盤,股東毋須負責。 |
年結稅務 |
毋須核數, 私人開支不得扣除(包括東主及其配偶之薪金) |
毋須核數, 私人開支不得扣除(包括合夥人及其配偶之薪金) |
必須核數,可扣除公司所有正常開支(董事之酬金可在公司扣除,轉作個人入息稅中計算) |
其他需知 |
每年需繳付商業登記費。但在某些情況下,商業登記費可獲豁免。 |
每年需繳付商業登記費。但在某些情況下,商業登記費可獲豁免。 |
每年必須繳付商業登記費,並要提交週年申報表及 登記費予公司註冊處。 |